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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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数字虚拟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虚拟人服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版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虚拟人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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