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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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认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指导组成认定工作咨询委员会。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认定工作,应当避免影响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认定标准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本办法主动申请认定。 第五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一)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 (二)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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