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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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治理网络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犯罪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境外组织、个人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原则,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防治,建立网络犯罪综合防治体系。 网络犯罪防治工作应当保障网络服务正常运营,维护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 国家网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电信、金融、市场监管和外交、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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